發布時間:2020-04-29 20:56:00 瀏覽:477次
前 言
本標準的第5章為強制性條款,其余為推薦性條款。
本標準參考歐洲EN312-1 1997《刨花板》、歐洲中密度纖維板廠商協會技術委員會,《中密度纖維板》、歐洲標準ENV717-1、《人造板甲醛釋放量測定 氣候箱法》、日本農業標準JA-MAFF,Notification No.920《普通膠合板》、日本農業標準JAS MAFF,Notification No.990<《地板》。
自2002年1月1日起,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應執行本國家標準,過渡期6個月;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場上停止銷售不符合本國家標準的產品。
本標準由國家林業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人造板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木材工業研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廣東肇慶康藍中密板企業集團、上海市建筑科學研究院、太爾化工(上海)有限公司、環球木業有限公司、新鄉平原人造板廠。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維新、楊帆、許文、馬虹、何勵賢、李本初、楊虹、樓明剛。
本標準首次發布。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室內裝飾裝修用人造板及其制品(包括地板、墻板等)中甲醛釋放量的指標值、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釋放甲醛的室內裝飾裝修用各種類人造板及其制品。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的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7657--1999 人造板及飾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試驗方法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甲醛釋放量--穿孔法測定值 the perforator test value
用穿孔萃取法測定的從100g絕干人造板萃取出的甲醛量。
3.2 甲醛釋放量--干燥器法測定值 the desiccator test value
用干燥器法測定的試件釋放于吸收液(蒸餾水)中的甲醛量。
3.3 甲醛釋放量--氣候箱法測定值 the chamber test value
以本標準規定的氣候箱測定的試件向空氣中釋放達穩定狀態時的甲醛量。
3.4 氣候箱容積 volume of the chamber
無負荷時箱內總的容積。
3.5 承載率 loading rate
試樣總表面積與氣候箱容積之比。
3.6 空氣置換率 air exchange rate
每小時通過氣候箱的空氣體積與氣候箱容積之比。
3.7 空氣流速 air velocity
氣候箱中試樣表面附近的空氣速度。
4 分類
按試驗方法分:
a)穿孔萃取法甲醛釋放量(簡稱穿孔值);
b)干燥器法甲醛釋放量(簡稱干燥器值);
c)氣候箱法甲醛釋放量(簡稱氣候箱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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